Uber 變貴,比計程車跳表還貴,怎麼辦?
Uber 變貴了,原因為您說個清楚:
Uber 變貴的原因是,交通部打開潘多拉的盒子,讓Uber可以隨意加價,不是照錶收費,反而比計程車跳表貴好幾倍。尖峰時刻又會大漲價達,不小心就會荷包大失血
Uber 變貴了,苦主多:
- 搭Uber「1.3公里、6分鐘」竟被收890元!她崩潰:跟預估車資差45倍…申訴客服還無法退款。
- 搭Uber被超收45倍費用,相當誇張!一名女網友透露,日前她在台中搭Uber,距離目的地僅1.3公里、花費6分鐘,系統估計是119元,但最後卻被收了890元,找客服反映卻仍沒有解決,直到找到原本司機才終於收到退款。
女網友在Dcard上表示,日前在台中搭Uber,從起點到目的地距離約1.3公里,看地圖車程只需要6分鐘,系統預估費用是119元,而她有100元折價券,所以按理來說,整趟車程她只需要付19元,沒想到真正下車時,她竟然被收了890元,整整超收45倍車資。
女網友相當疑惑,因為司機過程中並未繞路或等待,於是決定向客服反映。不料客服卻說,19元是「預約授權費」,用來驗證信用卡是否有效,而當天行程費用扣除相關優惠後,確實就是890元。
- Uber 變貴了,很多網友都發現,漲價起碼多兩、三成。以前搭車去上班,大約都150元左右,現在都超過200元了。下班去朋友家,以前170元,現在要230元了。網友發現Uber貴到吐,不如搭小黃。
- 網友呼籲要特別要注意,Uber 忙碌時刻,會自動漲價3倍,讓您欲哭無淚,乘客不小心就被當冤大頭。
- 搭Uber「1.3公里、6分鐘」竟被收890元!她崩潰:跟預估車資差45倍…申訴客服還無法退款。
- 民眾在4月20日從東興路三段要到高鐵站,平常搭UBER價格在190元至230元,但當天她按了UBER系統,一開始跳出200多元,接著竟然跳到500多元。她繼續按,價格才慢慢往下降到300多,8分鐘內價格落差將近300元。
- 民眾:「可能就是因為Uber比計程車貴,我覺得。」
- 民眾抱怨。平常從家裏到高鐵站9.8公里的距離,搭計程車也才250至300元,但當天UBER竟然跳出500多元,比搭小黃還要貴。
- 民眾:「搭計程車去學校,大概200多最多300吧,但我那時後搭Uber,我去搭了300多快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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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客是一種特許與管制行業,管制是為了消費者、司機及社會三贏
- 公路法第34條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載客是一種特許與管制行業,管制是為了消費者、司機及社會三贏。
- 司機資格管制,要考證、要道警察局登記,就是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安全,不容許有犯罪傾向的人開車載客。
- 管制價格,不允許下雨天、颱風天、地震等天災或交通尖峰時刻,發災難財,對乘客漲價好幾倍。2019年4月18日地震後捷運停駛檢查,Uber漲價2.倍,趁火打劫,就是沒有價格管制的後遺症。而計程車費率是各地交通局諮詢及審議委員會通過,而且計程車相關公、工會代表委員應迴避且不計入表決人數。各地交通局的運價管制,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 計程車總量管制,是為了保護司機,避免大量人口買車進入計程車業,造成供過於求,司機入不符出,運價崩盤,就像每年大量栽種高麗菜、鳳梨、芭樂、香蕉,造成產量過剩農民慘賠一樣。美研究:「砸錢買好車」陷負債陷阱、破產收場,Uber司機越開越窮!就是數量沒管制造成的結果。為什麼UBER是一個騙局?
- 而且大量營業車上街頭造成道路過度使用,塞車與空污的社會成本,由全民買單。Uber and Lyft是舊金山持續惡化的塞車狀況的最大來源,MIT研究顯示Uber車輛造成道度壅塞。
歐盟法院判Uber是計程車公司
- 歐盟法院判Uber是計程車公司。美國叫車服務業者優步(Uber)是計程車服務商,並非純粹為汽車共乘app的數位公司,因此應受歐盟各國交通運輸法令規管。Uber的媒合服務應被視為本質上與運輸服務有關,因此根據歐盟法律下,在分類上應屬於『運輸領域的服務』。
- 歐洲聯盟(EU)最高法院裁定,法國在內的歐盟成員國有權禁止 Uber 提供的服務,不需事先知會布魯塞爾當局。
UBER用戶是租賃車承租人,可被告負連帶責任
- 公路法第34條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 計程車以載客為營業,客人是乘客,而租賃車以車輛租與他人自行使用,其客戶是租車人,不是乘客。而且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0條明定代僱駕駛就是車行幫租車人代僱一位駕駛,也就是說租車人就是雇主。因此Uber用戶於車輛發生車禍或者事故時,Uber用戶可能會被告負擔連帶責任。
- 台灣高院107年度重上字第624號民事判決,租車人台視公司使用耐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僱駕駛董昆霖於駕駛採訪車時發生車禍,台視公司要負僱用人連帶賠償 791萬
交通部因應乘客需求,已於2016年訂定多元化計程車,非黃色掛白底紅色車牌
- 為因應Uber自用車及租賃車違法營業,並兼顧消費者使用非黃色車輛網路訂車(或網約車)的需求,民國105年10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20738號令正式將多元化計程車納入運輸業管理規則。
- 運輸業管規則第二條計程車客運業為因應特定消費型態所需,得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前項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指以網際網路平臺,整合供需訊息,提供預約載客之計程車服務。
- 交通部為落實公路法34條分類營運,而訂定103條之一將提供運輸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全面納管,並與計程車分業管理,期以乘客至上、公平競爭為目標,創造乘客、計程車、小客車租賃業多贏。
- 也就是說多元化計程車就是公路法34條的計程車客運業,可以合法載客。而公路法34條的小客車租賃業提供車輛租予他人自行使用,不能載客。因此使用租賃車或自用車營業載客,都是違法公路法的行為。